1.关于汽车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方案概述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

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修正)

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汽车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方案概述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存在的不足-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简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 ABS)的过程。简单说来就是,任何有持续、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打包,拿出来融资。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几种,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

汽车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里面比较典型的一种,我会主要介绍这块的业务。

汽车贷款ABS在2017年持续爆发,预计全年汽车贷款ABS发行总额有望突破1000亿元,占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额的比例将接近20%。下面我就详细分析下汽车企业如何做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

一 、 汽车金融与汽车资产证券化 的原理

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以下简称“汽车贷款ABS”),是指发起机构以合法拥有的汽车贷款及其抵押权和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以其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交易结构设置及信用增级措施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发起人会根据一系列标准(如贷款人之年龄、信用记录、车子种类等)筛选出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汽车贷款组合。从产品监管机构来看,由于发起人均为金融机构,因此,汽车贷款证券化产品均为银监会主管的证券化产品,使用特定目的信托作为SPV。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通常分为三个步骤:个人贷款申请、贷款申请审批、放款申请受理。

(1)客户首先确认对某一车型有购买和贷款意愿后,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2)公司的审贷团队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电话访问、上门家访等)并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权限人批准贷款申请后,经销商协同客户办理相关车辆手续并签署金融合同之后完成放款。

二、 汽车企业 将 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的 动机

汽车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成本相对比较高,是发行ABS的最主要动机,另外将汽车贷款证券化出售,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破产隔离的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内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集:(1)吸收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2)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业务;(3)向银行贷款和同业拆借。从第一种方式来看,由于汽车金融公司等股东的现金流往往并不充足,因此来自股东单位的低成本、长期资金支持相对有限。银行贷款是目前国内汽车金融公司主要的融资方式,但贷款利息往往较高,中间的利差较为有限,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的盈利空间较小。因此,汽车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汽车金融公司打破融资瓶颈。

汽车金融公司多位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在国外,资产证券化是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而且,受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汽车金融公司也有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出表的动机。

三 、 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发行情况

2008年上海通用汽车发行了我国第一单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19.93亿元。2012年,上汽通用金融又发起了通元2012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近20亿元。在此之间汽车贷款ABS的发行并不活跃,直到2014年,各大汽车金融公司才相继开始发起汽车贷款ABS,汽车贷款ABS的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全年汽车贷款ABS的发行总额为77.96亿元,2015年汽车贷款ABS的发行总额则进一步增长至337.45亿元,增长了近2.9倍。而2016年全年汽车贷款ABS的发行总额为587.1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74%。

2017年上半年,汽车贷款ABS的发行总额为488.61亿元,较2016年同期288.74亿元增长169.22%,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预计,2017年全年汽车贷款ABS发行总额有望突破1000亿元,占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额的比例将接近20%。

四 、 汽车贷款ABS基础资产分析

汽车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利率较高、有抵押、期限适中等特征,是较为适合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表现在:

1、基础资产的单笔金额较小,笔数较多。由于汽车贷款的借款人以个人消费者为主,因此,单笔金额较小,笔数较多。从已发行的汽车贷款证券化产品来看,基础资产笔数在1-5万笔左右,因此单笔贷款的违约对整个基础资产池的冲击较小。

2、基础资产的区域分布较为广泛,但行业集中度高。汽车贷款的借款人一般分布在全国各地,区域分散度较高。而汽车贷款合同的标准化程度都较高,同质性较强,汽车贷款以汽车消费为基础,受汽车行业和销售价格的影响较大,尤其是汽车产品更新换代很快,汽车的折旧率较高。

3、基础资产包含抵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础的安全性,但在实际中又存在一定的操作和法律风险。由于基础资产笔数众多,大部分的汽车贷款证券化产品未办理抵押权转让变更登记,而由证券发起机构在政府登记部门登记为名义上的抵押权人,因此存在着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4、基础资产收益较高,期限适中,汽车贷款属于消费类贷款,用途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较高,一般在5%-15%左右,期限一般在3年左右。

5、基础资产现金流受汽车贷款早偿率和违约率影响较大。

五 、 汽车贷款ABS产品交易结构分析

汽车贷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与一般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结构相比并无特殊之处,其结构如下:

1、增信措施

优先/次级结构的设置

分层结构是ABS产品信用增级的一个重要措施,汽车贷款ABS产品也往往通过优先次级结构来进行内部增级。

增信措施可分为内部和外部。外部增信措施由外部第三方或者原始权益人自己提供的担保,或者差额补足条款等支持;内部增信措施包括如流动性储备账户,分层的结构安排,依据产品结构设计为更优先级的证券提供信用支持,此外,超额抵押指发行的证券少于资产,这在车贷产品中比较普遍。银行发行的产品未出现超额抵押。最早出现超额抵押,是因为整个资产池的收益率非常低,并不是它发放的贷款是这么低,而是很多经销商在营销客户做车贷时,会通过厂商贴息的手段使购车人获得很低的购车利率,对贷款本身而言就是非常低甚至零息贷款,入池的时候使得整个入池资产加权平均收益非常低,比较直接的方法是直接按照合同利率入池,但会出现合同的加权平均资产利率比发行的收益加成本还要低,出现倒挂的情况,怎么办呢?产品可以多加一块资产进行支持,超额资产全部用于支持优先级证券的利息偿付。它的计算会针对每笔资产,判断目前需要的发行总成本是多少。

比如优先级收益是5.5%,加上中介结构费用大概是6%,这笔资产入池利率如果是7%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是4%,那么按照4%计算出的每期现金流按照6%来进行折现,折现出的金额同原始金额的差额部分就是超额抵用的金额,将每一笔资产这样折算后将资产包差额加总,作为超额抵押的总金额,这是静态超额抵押的一种计算方式。静态超额抵押有一个现象,在项目存续期间,因为超额抵押比例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国内资产包违约率又非常低,理论上超额抵押会更早的吸收违约产生的损失,但是损失由于太低可以忽略不计,超额抵押的比例在这期间随着优先级的摊还会不断增加,对优先级证券提供了更厚的支持,也导致很多车贷产品中间档产品在过了一年跟踪评级的时候往往有了跃升,因为一方面优先级比例降低了,另外一方面次级加上超额抵押对底层的支持增大。所以车贷产品的中间级是非常有投资价值的。

超额利差

由于汽车贷款的利率较高,有些能达到10%以上的水平,扣除4%-5%的平均发行成本和费率,能够形成较高的超额利差。因此超额利差成为汽车贷款ABS中比较重要的增信措施。

超额抵押

超额抵押是指资产池余额超出资产支持证券本金金额的部分,超出部分的额外贷款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将被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及因低利率贷款造成的利息回收款的不足。

储备账户的设置

汽车贷款ABS产品一般通过设置流动性储备账户和混同储备账户以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支付的保护。

触发机制安排

汽车贷款ABS的交易结构中会包含一些触发安排,一旦出现贷款服务机构(汽车企业)被任一评级机构下降至一定速度的情况或加速清偿事件、违约事件等发生时,触发机制就会启动。

因为银行间产品是没有外部信用支持的,所以一旦产品发行后,投资人所有收益都来源于资产池本身,产品设计上要做的就是最大程度上保护优先级投资人。所有车贷ABS产品触发事件可以归为几大类:

1、资产的恶化。在催收出现恶化,我们会约定,比如累计违约率超过1.5%,分配顺序会改变成加速清偿的顺序,这种情况不再区分A1和A2,过手和摊还性,偿付在同顺序情况下按比例分配,最大程度上保护最优先级的投资人。如果触发违约事件,则按照违约事件的程序来走。

2.机构的信用变化,包括贷款服务机构(汽车企业)出现问题,资金保管机构出现问题,或者受托人出现问题,这种情况会相应的触发新的机制。如款服务机构(汽车企业)倒闭,问题较大,因为资产全部由它管理,国内没有专业的机构来接盘,那么只能找继任的贷款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开始加速清偿,最大程度上保护优先级投资人。受托人解任就直接触发违约事件,违约后可以寻找新的受托人,但分配顺序按照违约事件后的顺序,所有的原理都是最大程度上改变优先级投资人的利益,这就是触发事件安排的逻辑。

2、现金流分配

在一般的汽车贷款ABS产品中现金流的分配顺序为:(1)回补现金储备账户;(2)缴纳相应税费;(3)各参与机构的报酬;(4)优先A级证券利息;(5)优先B级证券利息;(6)支付A级证券本金;(7)支付B级证券本金;(8)次级利息和次级本金。

六、汽车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与主要参与机构

1、操作流程

(一)需求发起 汽车企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发起证券化需求。

(二)中介机构选聘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贷款服务机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等。

(三)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 公司基础资产提供部门应组织有关分行严格按照要求报送拟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材料。? 法律顾问重点关注拟入池资产的合法合规性。会计顾问对拟入池资产的五级分类情况、金额、利率及还本付息等要素进行尽职调查。评级机构对拟入池资产的资信情况、内外部评级结果进行尽职调查。自拟入池资产信息报送开始,基础资产提供部门应保持报送基础资产的稳定。

(四)交易结构确定及评级 根据基础资产情况及尽职调查结果,设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结构,视具体情况提出是否需要信用增级以及使用何种信用增级方式的建议,根据交易结构进行外部独立评级。

(五)法律文件准备 包括但不限于主定义表、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会计顾问合同、发行说明书、主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等。

(六)监管部门报批 交易结构确定后,向银监会、人民银行申报。

(七)定价发行 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通过)后,组织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和发行工作。银行会同受托机构、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路演、发行等。

(八)投资管理:次级部分视同债券投资管理。 ?

(九)贷款服务、信息披露及跟踪评级 1、管理基础资产池中的贷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受托管理贷款及转让服务费。? 2、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 3、若基础资产出现本息支付延迟、违约、提前还款、申请展期等情况,按照贷款服务合同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十)不合格资产赎回与清仓回购

2、审批流程及材料

在充分事前沟通后,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向银监会申报,银监会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得到银监会批准后,向央行提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申请,央行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25天。在获得央行的行政许可通知书后,在指定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发行文件,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根据银监办1092号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进行逐笔审批。没有进行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向银监会递交相关资格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才能进行证券化产品报备;而已发行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4年11月20日之后可走备案制流程。备案申请由银监会创新部受理,并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备案。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后即可发行产品,且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否则重新备案。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3、证券发行和路演

(一) 发行前准备工作 ?由主承销商成立路演小组;与初步询价对象联系,确定路演对象;制作路演材料;联络路演事宜,确定出席人员、会见机构名单、具体行程等。

(二) 预路演/询价 ?由主承销商组织与重要机构投资者路演;与发起机构一起推荐产品;确定合理利率区间。

(三) ]招标发行阶段主承销商针对机构投资者,再次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缩小利率区间;组织招标发行工作。

4、 后续管理

5、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机构及其功能

发起人 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金融入方,也是整个业务的发起者。除了补充资金来源外,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有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资本约束、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的考虑;非金融机构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希望同时达到扩展直接渠道、优化财务报表、创新经营方式等目的。

受托人或计划管理人 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要中介,负责托管基础资产及与之相关的各类权益,对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作为SPV的代表连接发起人与投资者。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负责管理信托财产,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分配信托利益。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券商则作为计划管理人,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全面参与产品设计、销售发行并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

专业的评级机构 通过收集资料、尽职调查、信用分析、信息披露及后续跟踪,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产品的交易结构、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进行把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信用揭示功能。

律师事务所 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中介,对发起人及基础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对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拟定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法律相关建议。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护航人,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会计处理工作 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会计师需要对基础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现金流分析,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在产品发行阶段,会计师需要确保入池资产的现金流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定,并对现金流模型进行严格的验证,确保产品得以按照设计方案顺利偿付。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应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从事国内首次推出的复杂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并书面咨询监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即将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消费者、银行、汽车销售商到底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呢?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主任庹国柱分析,这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特别是汽车金融市场,同时加强了银行的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和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从消费者来讲,尽管贷款条件提高了,但是对消费者从信用方面是一个很好的规范。至于对汽车行业来讲,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了,但资金来源的渠道扩大了。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新的条件和环境,对推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非常有好处。

变化一:车贷不再银行垄断

从1998年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伴随着新办法,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后,估计届时获批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也有望在车贷上“插上一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变化二: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

外国人能够申请车贷,在以往的众多管理规定中从来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而新办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不过申请条件是“在中国住满一年”。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变化三:二手车首付上升为50%

与1998年车贷管理办法相比,车贷新办法的最大改变是,对自用车、商用车还是二手车等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其中,新办法对二手车的贷款规定最为严格,首付金额必须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以上,而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次是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对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用车贷款,则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的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的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变化四: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3年

国内车价不断“跳水”,二手车价格“缩水”更快。新管理办法要求“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变化五:贷款参考价跟着“低价”走

生产商降5000,经销商暗自降8000,在车价可能有多个版本的情况下,怎样来衡量车价?新的车贷管理办法也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即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于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变化六:蓄意骗贷者列入黑名单

与199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内容,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并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